案件追蹤
「距上次進展」由系統依最後一筆公開紀錄自動計算;超過 90 天無進展即以紅色標示,提醒大家持續關注。掌握案件線索或新進度?請點上方「我要提報」。
全國統計
數據來自衛生福利部公務統計及政府公開報告,每張圖表下方標註出處與統計期間。
兒少保護「通報案件數」趨勢
資料來源:2011–2019 年為衛福部統計,轉引自立法院預算中心《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》(108年度創歷史高點 73,973 件);2020(109)–2025(114)年為衛福部統計處「兒童及少年保護-通報處理情形」歷年表之「兒少保護通報案件(含未滿18歲性侵害)」總計(更新日期 2026/03/31)。2020 年起因社會安全網整合,通報統計架構調整,與 2019 年前之數據不宜直接比較,故分兩段呈現。
2024 年受虐兒少年齡分布(受虐人數 10,810 人)
資料來源:衛福部統計處「兒童及少年保護-受虐人數(以年齡及性別分)」113年(2024,更新日期 2025/03/31)。各年齡層為官方公布之實際人數(非推算);未滿3歲 1,001、3–未滿6歲 1,452、6–未滿9歲 1,940、9–未滿12歲 1,883、12–未滿15歲 2,583、15–未滿18歲 1,951,合計 10,810。
各年齡層受虐人數趨勢(2019–2025)
資料來源:衛福部統計處「兒童及少年保護-受虐人數(以年齡及性別分)」歷年表(更新日期 2026/03/31),各年為男女合計之實際受虐人數。此為經調查確認之「受虐人數」,與上方「通報案件數」為不同指標;此表 2019–2025 口徑一致,可直接比較。
校園霸凌通報 vs 調查確認件數(107–111 年度)
資料來源:教育部年度統計,轉引自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《近年校園霸凌通報案件確認比率不高,與其他調查數據落差亦甚大…》。通報件數由 107 年度 562 件增至 111 年度 1,942 件(逾 2 倍),同期確認件數 169→222 件,確認比率由 30.07% 降至 11.43%。年度為民國年度(107≈2018、111≈2022);112(2023)年度起尚未見同口徑官方數字,標「待補」,不以推估填充。
資料原則
本站的公信力建立在自我約束之上。以下原則優先於任何追蹤目的。
一、引用原則
- 案件事實僅引用公開官方文書(起訴書、判決書、監察院調查報告、政府裁罰公告)及具名媒體之報導,每筆紀錄附來源連結。
- 不收錄匿名爆料、網路傳言或無法查證之訊息。民眾提供之線索須經人工查核來源後始得刊登。
二、兒少身分保護
- 依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 69 條,本站不揭露任何足以識別受虐兒少身分之資訊,包括姓名、照片、就讀學校、居住地及親屬可識別資訊。案件名稱以社會通用之代稱或「○○案」表示。
- 涉及校園霸凌等少年事件者,另依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第 83 條,不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——不論其為被害或加害之一方;涉案之成年教職員以職稱表示。本站亦不連結、不轉載流傳於社群之當事人影像,避免擴大散布與二度傷害。
- 不刊登受虐或霸凌過程之細節描述逾必要範圍者,避免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二度傷害。
三、無罪推定與未定讞案件
- 案件定讞前,被告身分資訊以官方文書已公開者為限,並明確標示審級與「可上訴」狀態。
- 加害人姓名僅於下列條件全部成立時才記載:為成年人、非被害兒少之親屬(記名不致間接識別被害人)、且姓名已見於官方文書(起訴、判決或機關公告)。其餘情形——加害人為親屬、少年、性侵害案件、或尚未定案者——一律以代稱或職稱表示。(依《兒少權法》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21 條,「親屬姓名或其關係」本身即屬足以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。)
- 本站反對肉搜、騷擾與私刑。監督的對象是程序與制度,不是動員網路對個人施加法外制裁。
四、案件狀態:監測中與結案
- 【監測中】對於已受社會關注、但尚無官方調查認定或監察介入之事件,本站以「監測中」狀態呈現:僅記錄主管機關已公開之作為(如校安通報、啟動調查),不呈現未經查證之細節,亦不對責任歸屬作任何定性。開放各界透過提報表單提供官方文書線索,經志工人工查核、確認未含可識別身分資訊後,才會轉為正式案件。
- 【結案】案件之各條程序全部終結(司法定讞含衍生案、行政處分確定、監察糾正之改善追蹤完結、無其他待決程序)後,標記為「程序終結」,並停止「停滯」提醒——因其已無可監督之進度。
- 【結案】結案不刪除案件,時間軸永久保留;且絕不因案件「沒有動靜」而結案——查無後續即維持追蹤並示警,唯有明確之終結事件才結案。
五、更正機制
- 任何人發現內容錯誤,可透過上方「提供本站建議」表單提出,附上更正依據。查核屬實者將儘速更正,並保留更正紀錄。
法律依據
本站的追蹤與自我約束皆有法可據。以下彙整本站實際引用或依循之法規,附白話說明與官方連結;完整、最新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準。
一、身分保護(為何多以代稱、職稱呈現)
- 兒少權法 §69(+施行細則 §21):媒體與必須公開之官方文書,均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受虐兒少身分之資訊;「親屬姓名或其關係、就讀學校班級」等亦屬之。
- 少年事件處理法 §83:不得於媒體或以其他方式揭露少年(不論被害或加害之一方)之姓名及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。
- 法院組織法 §83:裁判書應公開,原則不遮自然人姓名,但遮蔽身分證號、生日、住址等其他識別資料;兒少、性侵案件另予保護。
二、監督對象:程序與制度
-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:學校防制、受理、調查與處置校園霸凌事件之程序(2024 修正)。
-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: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幼兒之認定與裁罰依據(如基隆案之 §33 認定、§46 裁罰)。
- 監察法:監察院行使糾正、調查、彈劾、糾舉等職權之依據。
三、罪名與處分依據(案件中常見)
我要提報
發現本站缺漏的案件,或掌握案件新進度?提報前請務必附上官方文書或具名媒體來源,並切勿填入足以辨識受虐兒少身分的資訊(姓名、學校、住處等)。所有提報僅視為待查線索,由志工依「資料原則」分頁所載標準人工查核、確認來源與無罪推定後,才會刊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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