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追蹤
「距上次進展」由系統依最後一筆公開紀錄自動計算;超過 90 天無進展即以紅色標示,提醒大家持續關注。掌握案件線索或新進度?請點上方「我要提報」。
全國統計
數據來自衛生福利部公務統計及政府公開報告,每張圖表下方標註出處與統計期間。
兒少保護「通報案件數」趨勢
資料來源:2011–2019 年為衛福部統計,轉引自立法院預算中心《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》(108年度創歷史高點 73,973 件);2020(109)–2025(114)年為衛福部統計處「兒童及少年保護-通報處理情形」歷年表之「兒少保護通報案件(含未滿18歲性侵害)」總計(更新日期 2026/03/31)。2020 年起因社會安全網整合,通報統計架構調整,與 2019 年前之數據不宜直接比較,故分兩段呈現。
2024 年受虐兒少年齡分布(受虐人數 10,810 人)
資料來源:衛福部統計處「兒童及少年保護-受虐人數(以年齡及性別分)」113年(2024,更新日期 2025/03/31)。各年齡層為官方公布之實際人數(非推算);未滿3歲 1,001、3–未滿6歲 1,452、6–未滿9歲 1,940、9–未滿12歲 1,883、12–未滿15歲 2,583、15–未滿18歲 1,951,合計 10,810。
各年齡層受虐人數趨勢(2019–2025)
資料來源:衛福部統計處「兒童及少年保護-受虐人數(以年齡及性別分)」歷年表(更新日期 2026/03/31),各年為男女合計之實際受虐人數。此為經調查確認之「受虐人數」,與上方「通報案件數」為不同指標;此表 2019–2025 口徑一致,可直接比較。
校園霸凌通報 vs 調查確認件數(107–111 年度)
資料來源:教育部年度統計,轉引自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《近年校園霸凌通報案件確認比率不高,與其他調查數據落差亦甚大…》。通報件數由 107 年度 562 件增至 111 年度 1,942 件(逾 2 倍),同期確認件數 169→222 件,確認比率由 30.07% 降至 11.43%。年度為民國年度(107≈2018、111≈2022);112(2023)年度起尚未見同口徑官方數字,標「待補」,不以推估填充。
資料原則
本站的公信力建立在自我約束之上。以下原則優先於任何追蹤目的。
一、引用原則
- 案件事實僅引用公開官方文書(起訴書、判決書、監察院調查報告、政府裁罰公告)及具名媒體之報導,每筆紀錄附來源連結。
- 不收錄匿名爆料、網路傳言或無法查證之訊息。民眾提供之線索須經人工查核來源後始得刊登。
二、兒少身分保護
- 依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 69 條,本站不揭露任何足以識別受虐兒少身分之資訊,包括姓名、照片、就讀學校、居住地及親屬可識別資訊。案件名稱以社會通用之代稱或「○○案」表示。
- 涉及校園霸凌等少年事件者,另依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第 83 條,不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——不論其為被害或加害之一方;涉案之成年教職員以職稱表示。本站亦不連結、不轉載流傳於社群之當事人影像,避免擴大散布與二度傷害。
- 不刊登受虐或霸凌過程之細節描述逾必要範圍者,避免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二度傷害。
三、無罪推定與未定讞案件
- 案件定讞前,被告身分資訊以官方文書已公開者為限,並明確標示審級與「可上訴」狀態。
- 加害人姓名僅於下列條件全部成立時才記載:為成年人、非被害兒少之親屬(記名不致間接識別被害人)、且姓名已見於官方文書(起訴、判決或機關公告)。其餘情形——加害人為親屬、少年、性侵害案件、或尚未定案者——一律以代稱或職稱表示。(依《兒少權法》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21 條,「親屬姓名或其關係」本身即屬足以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。)
- 本站反對肉搜、騷擾與私刑。監督的對象是程序與制度,不是動員網路對個人施加法外制裁。
四、案件狀態:監測中與結案
- 【監測中】對於已受社會關注、但尚無官方調查認定或監察介入之事件,本站以「監測中」狀態呈現:僅記錄主管機關已公開之作為(如校安通報、啟動調查),不呈現未經查證之細節,亦不對責任歸屬作任何定性。開放各界透過提報表單提供官方文書線索,經志工人工查核、確認未含可識別身分資訊後,才會轉為正式案件。
- 【結案】案件之各條程序全部終結(司法定讞含衍生案、行政處分確定、監察糾正之改善追蹤完結、無其他待決程序)後,標記為「程序終結」,並停止「停滯」提醒——因其已無可監督之進度。
- 【結案】結案不刪除案件,時間軸永久保留;且絕不因案件「沒有動靜」而結案——查無後續即維持追蹤並示警,唯有明確之終結事件才結案。
五、更正機制
- 任何人發現內容錯誤,可透過上方「提供本站建議」表單提出,附上更正依據。查核屬實者將儘速更正,並保留更正紀錄。
家長自保:查詢與求助
本站監督「已發生」的案件;但對家長最實用的是「事前查、遇事求助」。以下彙整官方查詢管道與求助專線,連結至政府或公開資源,實際結果以各官方系統為準。
一、查托育對象的登記與違規紀錄
幼兒園歸教育部、居家托育(保母)歸衛福部,是兩套不同系統,分開查:
- 幼兒園 / 托嬰中心 — 全國教保資訊網 · 裁罰紀錄查詢(教育部,全國、資料永久公開):可依園名、縣市、裁罰負責人/行為人查違規與處分。
- 居家托育人員(保母) — 衛福部 · 托育媒合平臺(社會及家庭署):可查詢合法登記之保母、以登記證編號確認其登記有效(登記經廢止者即應停止服務);個別裁罰紀錄請洽所在縣市社會局 /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。
- 各縣市查詢範例 — 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 · 歷年裁罰記錄(各縣市教育局/社會局多有類似查詢)。
- 民間彙整 — 幼園通 · 幼兒園地圖(非官方,便於對照,以官方資料為準)。
二、為何查不到「教保員個人」名單?
教育部「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」依法僅供聘任機構於用人前查詢,使用者負保密義務,不對一般大眾公開——這是在保護幼兒與當事人權益之間的法定平衡。家長能做的是:查機構的裁罰紀錄,並於送托前請機構確認其人員已依規查核。
三、疑似不當對待,如何求助
- 兒少疑似受虐:撥 113 保護專線(24 小時),或至 衛福部「關懷 e 起來」 線上通報。
- 校園霸凌:循學校管道申訴,或撥教育部 反霸凌專線 1953。
- 幼兒園不當對待:向所在縣市教育局通報,並可同步撥 113。
四、居家托育(保母):送托前後可觀察的警訊
送托前(衛福部建議):透過所在縣市政府或其委辦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媒合,或至托育媒合平臺查證保母是否合法登記;勿透過網路自行接洽未登記者,或委託不具資格之親友照顧。送托前務必實地訪視保母家中或托嬰中心環境,並觀察其實際照顧孩子的情形。
送托後(官方訪視制度的觀察重點):2024 年剴剴案後,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修訂居家托育訪視指引,明列訪視人員每次到府必看項目:
- 兒童本身 — 身體外觀、有無受傷、表情及情緒狀態
- 托育人員本身 — 焦慮與壓力感、表情是否冷漠或社交退縮、有無獨留兒童在家風險、與同住家人關係是否有衝突
- 訪視方式與頻率 — 不預約、不同時段、須親見受托兒童;3 歲以下全日或夜間托育、出養童、發展遲緩兒、家外安置兒等,加強訪視頻率由每年 4 次提高為 6 次
家長雖非專業訪視人員,但送托期間可比照留意「孩子身上有無不明傷痕」與「托育人員情緒穩定度」這兩項官方指引明列的核心觀察點,不必等訪視員發現。
以下是本站追蹤案件中,家長實際發現異狀的方式(僅為已知個案紀錄,非通則):
- 台南永康案 — 家屬 2026 年 1 月起陸續發現女嬰身上瘀青,仍持續送托,至 2 月 10 日女嬰出現癱軟、眼球上吊等重症狀送醫,始確認為重大傷害。
- 基隆名人幼兒園案 — 家長為幼兒洗澡時發現手臂大片瘀青,直接詢問孩子,幼兒指認遭教保員不當對待。
- 剴剴案 — 全日托育期間家屬與男童接觸有限,直至送醫不治、相驗後才發現全身 42 處傷勢與營養不良;監察院事後糾正三機關未落實訪視把關,亦為上述訪視指引修訂之直接背景。
值得留意的是,本站追蹤之保母/托育人員案件全數屬全日或機構式托育(剴剴案為全日托育;台南永康案為保母全天在自宅照顧;台南麻豆案為單一居家托育場所同時收托 8 名嬰幼兒;基隆名人幼兒園案為全日建制幼兒園),而非鐘點/臨托安排。這與官方風險分類一致——上述訪視指引正是將「全日或夜間托育中,3 歲以下幼童」列為加強訪視對象:單一照顧者長時間獨自照顧、外部接觸與監督機會相對少,結構上較不易被及早發現。
除了家長自身觀察,還有幾個查證/示警管道:
- 系統性身體檢查 — 不只手臂、臉部,背部、後腦、耳後、屁股、大腿內側等平時被衣物遮住的部位也要一併看,原理與訪視員「身體外觀、有無受傷」項目相同,單看看得到的地方容易漏掉。
- 法定責任通報網 — 依兒少權法 §53,醫事人員、教保人員、警察、戶政人員等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受虐情形,須於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;按時帶孩子做健兒門診、預防接種,等於多一層專業人員把關的機會。
- 機構監視器調閱 — 依規定,立案托嬰中心、幼兒園須裝設監視設備並至少保存 30 日,家長如有疑慮可向機構要求調閱畫面。
- 居家保母監視器 — 目前法令未強制居家保母裝設監視器(部分縣市僅提供補助,實際裝設意願仍偏低);家長若考慮自行裝設,須留意僅限客廳等公共活動區域、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,若涉及保母更衣、如廁等私人空間之錄影,可能有侵害隱私疑慮,建議先諮詢律師。
法律依據
本站的追蹤與自我約束皆有法可據。以下彙整本站實際引用或依循之法規,附白話說明與官方連結;完整、最新條文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準。
一、身分保護(為何多以代稱、職稱呈現)
- 兒少權法 §69(+施行細則 §21):媒體與必須公開之官方文書,均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受虐兒少身分之資訊;「親屬姓名或其關係、就讀學校班級」等亦屬之。
- 少年事件處理法 §83:不得於媒體或以其他方式揭露少年(不論被害或加害之一方)之姓名及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。
- 法院組織法 §83:裁判書應公開,原則不遮自然人姓名,但遮蔽身分證號、生日、住址等其他識別資料;兒少、性侵案件另予保護。
二、監督對象:程序與制度
-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:學校防制、受理、調查與處置校園霸凌事件之程序(2024 修正)。
-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: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幼兒之認定與裁罰依據(如基隆案之 §33 認定、§46 裁罰)。
- 監察法:監察院行使糾正、調查、彈劾、糾舉等職權之依據。
三、罪名與處分依據(案件中常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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